问题 | 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见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意见书关于XX公司与我公司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我们认真了解了纠纷的过程,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我公司向XX公司收取的定金占总房价的30%。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定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我公司不得退还合同总价20%的定金,超出部分依法退还给XX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协议中对此有约定的,双方应当遵守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所以XX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法律,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第三,法律意见由于我公司已按约定行使了解除单方合同的权利,在确认对方已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前提下,我公司不能对对方的不合理请求作出回应。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定金,在对方没有要求返还的前提下,可以暂时不予理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约定结算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及利息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的房价双倍返还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视为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定协议是否具有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到购房款的,该约定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物20%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基于上述介绍,房地产纠纷法律意见书的重点是将事实和理由写清楚。相信您在阅读了以上介绍后,对如何撰写房地产纠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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