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企业破产中破产财产认定的操作具体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如何对关联企业的混同财产进行权属划分 关联企业虽是有独立法人人格企业的联合体,法律上具有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但关联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企业可以支配从属企业,可以转移、挪用、占有从属企业的相关资产,同时关联企业之间也存在各种资产在整个企业集团内部进行横向调配使用,普遍存在帐户、财产混同,经营场所混同,人员混同等问题,彼此之间关系非常复杂。一旦关联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如何界定和划分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难题。因此,如何清理关联企业的混同财产,合理合法地确定财产权属,则显得十分重要和突出。 1、产权凭证确权法 这是确定关联企业混同财产最直接、主要的方法。企业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厂房等不动产,生产设备、车辆等准动产,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款,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银行存款、证券、对外债权等以及其他财产。上述大部分财产和权利都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行驶证、专利权证、商标权证等证书,如果与此无相反证据,则可直接采信相关产权证书上记载的证明内容,并以此确定相关财产的权属。 2、财务记帐和合同确权法 企业的财务凭证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和财产状况的重要凭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都是要依法经过审计,因此可以财务帐上记载的财产来确定财产权属,如银行帐户存款、货币现金、对外债权和对外投资款等主要是在财务帐上的记载。同时也可通过对诸如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购买和销售等合同交易、发票等相关材料的证明,来确定财产权属。 3、从财产性质、使用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来确权 企业的财产一般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而购置,因此可以从具体财产的性质、使用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来确定财产权属。如一企业是专门生产产品的企业,就要为生产产品所需购进大批的生产性设备和材料,而另一关联企业是专门为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的企业,虽然受控制企业的控制将该生产性设备和材料转移至销售企业名下,则可根据财产性质及使用情况将该财产确定属生产企业所有而非销售企业所有。 4、依据占有原则来确权 如依据以上方法不能对关联企业的混同财产确权的,可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企业对该财产占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将该财产确定为占有该财产的企业所有。 5、其他确权方法 如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仍不能对关联企业的混同财产进行确权的,可考虑其他综合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后来确定产权。如:对关联企业内部有关财产的购买人、管理人、使用人等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向关联企业外部的交易人,如出售人、转让人、债权人等进行调查核实相关财产的权属情况;向海关、工商、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财产的登记、备案原始资料;等等。 (二)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 关联企业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亦会拖延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清算的进度,故有必要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梳理,以维护破产清算的合法性和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 1、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如:产品、原材料等买卖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转让、租赁等关联交易;将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置换、转让等;甚至将固定资产如土地等无偿划拨给关联企业使用等。 (2)融资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在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借款以及调用资金的行为普遍存在。有的是企业之间的正常融资,或者提供适当的资金资助、扶持;有的则如控制企业无偿占用从属企业的资金,或者控制企业随意将一个从属企业的资金划拨到另一从属企业使用等,导致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从属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产生了债务关系。 (3)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关联企业形成的一条重要纽带就是资本关系,有时为单向投资,有时为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相互持股。在投资行为中有的是足额出资,有的是出资不足,或者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企业登记成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出资,从而形成关联企业之间投资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4)相互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关联企业之间为融资而相互提供保证或财产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较为普遍。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样他们之间就会因之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关联企业破产时,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然提前到来,例如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其他关联债务。在实践中,有的控制企业出于各种目的,由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来承担或支付各种名目的债务或费用,如管理费、利润提成等,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 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关联企业之间的破产债权一般都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有的仅次于银行的破产债权,有的甚至超过后者。因此对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决定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同时也是保护从属企业债权人的关键。 (1)依法审查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由相关关联交易所产生。对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查标准,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此标准的债权债务数额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对交易价款即债权债务额的认定,应按照市场上存在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形成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认定;对相关交易在市场上没有参考的,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认定;或者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合理费用和利润水平认定;或者按照其他合理的方式认定。 (2)合法抵消原则。在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关联企业之间破产抵销权的问题,所谓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不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均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对抵销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对不得适用抵销权的情况作出了罗-列式规定,但罗-列的例外情况并不包含关联企业。同时合法行使抵销权则可省却许多清算上的繁琐而复杂的程序,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和减少清算的时间与成本,这对债权人而言也是好事。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尤其是在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中更是如此。破产抵销的限制主要有:①受法律限制,凡实体法禁止抵销的,不得抵销;②受特别约定的限制;③受债权强制效力的限制,债权人的债权因超过时效丧失强制效力的,不得抵销对债务人的欠债;④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破产抵销权对债权人的保护仅限于诚信的债权人,对于以成立抵销权为目的而设立的债权债务不得抵销;⑤受让的破产债权不得抵销,这主要考虑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要。 对于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集团母公司利用其控制权“制造”出对破产子公司的债权,然后以此债权主张抵销其对破产子公司的所负的赔偿责任;母公司利用对子公司的各种控制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便利,一旦发现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抢先为其债权设置财产担保,确保债权安全实现,使破产子公司的外部债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落空。因此,有必要限制控制公司的破产抵销权,以保护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7第1项即确立了这一抵销禁止规则。 总而言之,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经审查确认后,对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符合行使抵销权法定条件的,可相互抵销;对未能抵销的债权,则由关联破产企业债权人向管理人作破产债权申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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