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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I)如果雇主能够证明其已书面通知雇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拒绝支付工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雇主无法证明,工人要求其权利的日期应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II)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三)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福利待遇等争议,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的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则用人单位承诺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种情况下如何理解“劳动争议日期”的问题进行了界定。因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人民法院适用最高法院关于时限的规定。工资回收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同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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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