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之间的过错责任 |
释义 |
【关键提示】 [案索引]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民审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 原告鲁,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居靖边县桥沟湾乡 被告张,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2011年居住在靖边县张家盘镇 ,由于张某想修缮自己家的屋顶,他雇佣陆某为他操作绞车,将修缮屋顶的生产资料和工人从地面转移到屋顶。后来,在吕某操作绞车时,由于绞车超载,而承载绞车的钢丝绳在更换期间才更换,绞车从空中坠落,伤了吕某的脚。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食品补贴和交通费共计4.2万元。被告张现被要求赔偿 [审判] 靖边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陆与被告张已形成劳动关系。作为劳务接受者,即被告张某应向劳务提供方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工具,本案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是张某提供的绞车钢丝绳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劳务提供者,原告Lu没有按照规定操作生产工具,这是他自己受伤的另一个原因。因此,陆和张应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1万元。原告的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评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之间的过错程度?要准确判断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之间的过错程度,首先要了解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接下来,我们将从双方的义务来分析他们之间的过错程度。劳务提供者的职责或义务。因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按照劳动者的指示,通过一定的生产工具和自己的劳务,为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量或任务的合同关系。因此,作为劳动接受者,首先要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对自己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了解,;二是按照受雇人的指示完成工作任务;三是掌握生产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如果劳务提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遭受损害的,可视为有过错。受雇人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在劳动合同中,劳务提供方仅向接受方提供自己的劳务,劳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提供完成劳务所需的劳动场所、生产工具等条件。因此,作为用工对象,首先要为用工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为用工者安全顺利地完成劳动任务创造条件;;二是用工单位还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工具;三是告知劳务人员生产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使劳务人员能够安全、熟练地完成劳动任务。如果劳务提供方因劳务接受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而对劳务提供方造成损害,在明确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的相关义务后,可认为劳务接受方有过错,要确定劳动供给者和受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首先要考虑劳动提供者的损害是由于劳动提供者的失败或劳动受遗赠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的,如果损害是由于当事人没有履行其相应义务而造成的;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双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的,则双方的过错程度应根据双方未能履行义务的程度和导致损害的因果关系程度综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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