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在劳动仲裁中,当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诉时,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注意什么,应附上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相应证据 双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另一方仲裁请求的事实。如因雇主的辞职或解雇决定而产生的事实证据不足,则该方应承担辞职或解雇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调动、变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或者主张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暂停、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对导致劳动合同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履行责任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因劳动关系对代理权产生争议,主张代理权的一方应承担管辖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不能掌握或提供以下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且劳动者表明该证据确实属于雇主所有和管理,则无管辖权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庭可以要求被起诉的雇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I)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聘书、协议、雇佣合同等合同,etc协议(II)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工资和福利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奖金、加班费名册、,(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和特殊协议 (IV)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V)工作卡和考勤、加班、休假、休假、考核、,评估和工作时间记录 (6)员工奖惩信息 (VII)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或与费用和待遇相关的证书或材料 (VIII)劳动保障条例和条例,公告,(9)雇主制定、修改、持有或保存的其他相关证据仲裁庭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举证责任,考虑到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和其他因素。在仲裁过程中,如果一方明确承认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不需要提供证据(该方承认)。如果另一方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一方陈述的事实,且经仲裁员解释和询问后仍不明确确认或否认,则一方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应视为已承认该事实,代理人的认可应视为一方的认可。但是,除非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承认事实直接导致承认另一方的仲裁请求;如果一方当事人出席但不否认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承认,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前撤回其承认并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则应视为该方当事人的承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欺诈或胁迫下作出的,确实与事实不符,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免除,当事人不需要证明下列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和定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推断的另一事实,规则和司法解释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规则(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调解)确认的事实(5)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包括调解)确认的事实有效的公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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