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可受理的含义是什么 劳动争议不可受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作出的不可受理的裁定。经过对诉讼材料的初步审查,,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为申请或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3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和条件的仲裁申请: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接受通知: (1)属于本规则第2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为自然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有明确答辩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二)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并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解释,并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期限内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接受,申请人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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