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仲裁书面听证 |
释义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规定:“仲裁庭应举行听证会以审理案件。但是,经双方申请或者双方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只能以书面文件为依据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可以看出,海事仲裁的审理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什么样的海事案件适合书面审理?一般来说,对于事实相对简单、标的物相对较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充分的案件,适合进行书面审理。由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是情节复杂、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模糊、双方提供的材料不足的案件,有必要以开庭的形式直接向双方调查一些事实问题,有助于澄清案件事实问题的书面审理在程序上也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方面,当事人认为案件简单,无需开庭审理。其中一人或多人向仲裁庭申请书面听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必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另一方面,仲裁庭也必须考虑不必举行听证会,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在进行书面听证之前,需要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均未申请书面听证,且仲裁庭认为双方提交的材料充分且案情简单,则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或庭审相比,也可以不经双方同意进行书面听证 ,书面听证有其自身的优势:快速。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快速。争端各方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仲裁具有迅速解决争端的优势。书面听证很好地反映了仲裁的这一优势。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简易程序审理的书面案件应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审结。这比其他争端解决方法快得多,也比普通仲裁程序快得多。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提交的材料足够,仲裁庭可以在90天内作出裁决。对于寻求快速解决争端的各方来说,这无疑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经济方便。对于其他地方的当事人来说,由于要审理的案件需要出庭,他们面临着大量的差旅费和住宿费。此外,这会延误日常工作,给双方带来一些不便。书面听证可以避免当事人参加听证所带来的费用,节省当事人的费用,也可以避免当事人的痛苦。双方只需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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