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索赔的非限制性索赔的范围 |
释义 |
1、 海事请求权中的非限制性债权范围,是指责任人根据《海事请求责任限制法》的规定不限制其责任的海事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8条的规定,适用例外情况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救助金或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提出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提出的核能损害赔偿要求(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赔偿要求(五)对于船东或救助方的雇员提出的索赔,根据《劳动合同法》,船东或救助方无权限制该索赔的责任,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I)根据传统,只有船东有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东责任限制制度”。然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管理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航运风险并对船舶负责,而不仅仅限于船东。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东,包括租船人和船舶经营人。救援者 3。船东和救助方对其行为和过失负责,主要指船长、船员和其他雇员。承担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二)条件 在任何情况下,责任主体均不得享有责任限制。如果证明造成索赔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故意或轻率地知道可能造成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 因此,在海事索赔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了解海事请求权无限制请求权的法律范围,这有利于我们处理海事纠纷,从而明确请求权的范围。这是法律网的编辑需要提醒你的,否则很容易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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