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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第三条企业依法实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沟通对话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职工认为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存在问题的,应当建立劳资沟通对话机制集体合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整改或向职工解释
    

职工也可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要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传达情况,并向职工反馈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心职工的需求,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合理保护自己的权利,防止劳动争议
    

第六条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做到公正、及时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引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法规和政策
    

(2)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
    

(3)协调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
    

(四)检查管辖范围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第二章协商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时,第九条职工可以要求企业工会参加或者协助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和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经一方请求协商,另一方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积极回应。未能在5天内作出答复将被视为不愿意谈判
    

谈判期限应由双方书面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谈判失败。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第十一条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和解协议。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但是,对双方为达成和解而达成的妥协所涉及的争议事实的承认,不得在随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12条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愿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中心)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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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