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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制炸药炸毁工头
释义

来源:《法制日报》分析,近日,北京发生多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疑人吉中星因涉嫌爆炸罪已被检察机关逮捕,在这些事件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发泄个人愤怒,公然使用暴力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从下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暴力行为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会让当事人踏上一条不归路
    

    2003年,易某来京打工,2006年开始与臧某共事。几年后,臧某继续欠他3.3万元。为此,臧某向易某打借条。2012年4月,易某在叔叔的陪同下向臧某要钱,但臧某拒绝付款,于是三人到派出所要求解决问题。因为愤怒,易某的叔叔还扇了臧某一耳光。经派出所调解,臧某承诺向易某返还1.3万元,剩余的2万元将作为叔叔对臧某的伤害损失。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但后来,易建联忍无可忍,逐渐萌生了向臧某复仇的念头。2013年1月,易某在臧某家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凭借自己当电工时所学的强弱电和电线技术,自制了爆炸装置。易某用自己购买的第二条腿、汽油、电话线、矿泉水瓶等制作了一个简易爆炸装置,并在半夜无人上路时安装在臧某的货车底盘上,意图杀死臧某的车。不料,臧某在维修车辆时发现了该装置,随后将其拆除并报警。一个月后,易某被福建省警方逮捕,据检察机关指控,为报复他人,未经许可制造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易建联本人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易某的辩护人提出,因其主观恶性较轻,犯罪行为源于臧某拖欠工资,且有事由,且爆炸装置未造成社会危害,故经审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昌平法院认为,易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采取在他人车辆上放置自制爆炸装置的方式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处罚。因其自愿认罪,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后,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系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此案中,易某对臧某长期拖欠工资不满,未能以合理的方式收回工资。相反,他在臧某的车下安装了爆炸装置进行报复。这种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爆炸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的行为,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中存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爆炸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造成大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伤亡和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难以预测。因此,它是我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种犯罪
    

针对伊拉克一案所反映出的问题,法官提醒我们,追讨工资应当合法合理。一方面,我们不能容忍拖欠工资的行为。通过合理渠道积极争取,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用极端手段报复他人,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伤害他人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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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