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纠纷越来越多。对这类纠纷的接受经历了不同的理解阶段 根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教师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待遇不满意,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根据这一规定,法院不宜受理此类纠纷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认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法条例》颁布后,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纠纷,仍存在一些争议,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因为《教师法》对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有特别规定,另一种观点是,最高法院没有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排除在人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之外,而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教师与院校、学校之间的纠纷,因此法院受理了此类纠纷。对此,我们认为,对于教师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纠纷,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处理,只有教师与事业单位之间因辞职发生的纠纷,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应当受理 法院不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单位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转岗发生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