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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双薪的要求被驳回了?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为什么双倍工资的要求被驳回
    

[案例]杨希怡是一家公司招聘的20名员工之一。公司已多次通知这些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他19名员工已与公司签订合同。但杨希怡既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明确拒绝签订合同
    2013年1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退杨希怡,杨希怡要求公司为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由于公司拒绝,杨某提起诉讼。出乎意料的是,法院驳回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其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归咎于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一个月内多次要求与杨希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希怡始终没有当真。最终责任在她,公司没有过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双倍工资,也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
    

[案例]郭锡芳与某公司口头约定:每天花1-3小时维护公司电脑系统,工资按30元/小时计算。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找到了另一位网络管理专家,他被辞退了。郭锡芳不服,以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双倍支付工资,但法院不予受理
    

[点评]郭锡芳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就公司与郭某的用工性质而言,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即:,法律不禁止公司未与郭×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仅限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郭×芳无权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
    

[案例]2011年6月,唐×在一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12年2月,唐×因连续三次迟到被公司解聘。唐x知道,他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而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基于解除劳动关系是自己的过错,不好意思提出要求
    

2013年3月,唐×与公司经理相撞,发生争吵。一怒之下,他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驳回[意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正确处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劳动争议仲裁期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不予受理任何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理由均不得依法拒绝
    早在2012年2月,唐X就知道他可以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但他没有要求。仅仅一年后,老故事又被提起,这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因此他的权利只能“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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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