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法修改涉及哪些主要问题? |
释义 |
在当今社会,知识是人类最重要、最宝贵的财产。因此,我国也十分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中国的著作权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也许不是法学专业的人对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不太了解。那么,著作权法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那么,接下来的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经历了两次修改,两者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是2001年10月,为适应入世的基本要求,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为落实世贸组织对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修改了《著作权法》。这两个修正案的共同特点是被动的(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和局部的(只是从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基本要求出发)。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没有进行充分而积极的梳理。因此,要站在中国的立场,针对中国发展的变化形势,全面、积极地解决中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要全面修改我国的《著作权法》,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作用和基本思路。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程序,全国性法律草案和国务院行政法草案的起草,一般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承担。因此,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版权局实际承担了《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国家版权局作为政府部门,在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它不是也不应该是某一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不同利益的协调者 目前,我国的行政体制是按不同行业划分的,传统的行政部门具有非常显著的行业特征,它们不仅负责行业规划,促进行业发展,而且维护行业利益。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和公众往往担心部门利益化、利益权力化、权力法制化的倾向。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不同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它不负责某一特定行业的规划和发展,也不具体维护某一特定行业的利益。相反,它是一个跨行业的监管部门。其基本行政职责是保障著作权法的实施。同样,在授权立法方面,它并不代表任何特定的利益,而是应该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协调和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主要原因是现行著作权法存在一些缺陷。其次,我将介绍这一修正案的基本思路。如果你对这个问题了解不多,小编建议你最好找当地的专业律师详细咨询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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