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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5省国企限薪令出台如何解读
释义

如果说在信托责任主导的“一元制”模式下,高管滥用权力是正当的,那么在委托代理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高管滥用权力是不可饶恕的。原因很简单,在“双轨制”设计中,高管只是代理人,他们的权限非常有限。也就是说,只要公权力或股东严格控制授权,高管薪酬的设计就可以控制在合理的水平。然而,薪酬机制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
    笔者认为,在主权原则下,我国可以重构证券法、税法等强制性法律中的高管薪酬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只是中国式“限薪令”制度建设的开始。同时,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跟进,特别是要回归“股东中心主义”。“股东中心主义”的法律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东都是公民,其权利具有很强的公权性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股东是私人的,股东权利是完全的私人权利。这种差异是由两国的国情决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的构建应以法治为基础,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要根据国情而定p>

从制度原理的角度看,高管与董事会、公司与股东之间既有委托代理关系,也有信托关系。但无论何种法律关系推理,公司高管都能获得高薪,其逻辑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公司或股东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而最有效的激励方法是给予高管合理的高薪,包括股权激励。正因为如此,公司高管获得合理合法的高薪已是惯例,问题在于,中国高管能否或应该获得高薪,值得商榷。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大不相同。例如,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高管至少不应获得过高的薪酬。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建设中,首先要对公务员高管和非公务员高管(职业经理人)进行划分。对于前者,由于是组织、调动的行政人才,其基本工资应与同级公务员基本工资挂钩。比如,中石油总裁比总理多付10倍,有没有法律依据,《意见》的细节还有待完善p>

如果说美的治理高管高薪滥用职权存在制度障碍,那么《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其天然的制度优势:一是,保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法与保护个人利益的私法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自然关系。其次,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限制高管高薪是社会性或公共性的最佳体现,其合法性和程序公正性不容怀疑。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缺乏先例和经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在法理和制度细节上都有待完善
    有效性水平有待提高。从我国立法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来看,《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充其量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其强制性和司法性还存在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在更高的立法层面上,率先对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最高薪酬和薪酬取得程序进行规范,如《证券法》或《税法》“双轨制”缺乏法律原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适用于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所有行业的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选择除外,包括海外选择。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对央企高管实行内外薪酬考核制度的“双轨制”,其动机是照顾“归来”的高管。但这是不公平的,缺乏法律支持,不符合国际惯例。我们应该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是与内部和外部相一致的
    决策权需要明确。国企高管薪酬谁说了算?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这个简单问题的回答是模糊的。有人认为,依照《公司法》应由董事会决定,但国有企业董事会与一般公司董事会的权力来源和公司治理方式不同。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资本家”是全体人民的决定,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是人民的最终决定权。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代表全体股东的代表机构(国资委或国资委代理人)拥有最终决定权,代表机构应属于股东大会。p> 应建立分类立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各行业中央企业高管不公平、低效。更科学的做法是先从立法的角度对垄断(包括半垄断)和竞争性央企进行划分,再据此进行分类立法。垄断性或公用性的中央企业应制定专门的立法,包括对薪酬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的专门法律规定;中央企业要有竞争力,就要市场化。我们可以借鉴淡马锡的模式,即高管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再由股东会批准,这一约束机制需要重构。众所周知,华尔街和中国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丑闻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约束机制的不完善造成的。长期以来,国企高管的薪酬只是负利润而不是负亏损,即有赚钱的动机,没有赔钱的惩罚,特别是没有补偿的惩罚,这不符合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因此,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的约束机制,应着重于如何规范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或承诺,补偿机制不可忽视
    监督机制要有效。首先要规范监管机构、监管依据、监管方式和监管评价体系。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可暂时设置为监管机构。其次,高管薪酬确定程序的规范化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仍需加强。也就是说,信息公开和程序规范不可忽视。此外,在自律方面,要大胆引入股东回避表决、分类表决等公司治理法律机制,《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应该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尽管国际社会强烈呼吁建立限制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法规,但至今仍是一场小风暴,美国国会通过的“限薪令”胎死腹中。此时,虽然《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领导干部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并不完善,但其在这个世界上的意义非同寻常,具有引领世界潮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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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