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役军人离婚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
释义 |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必须征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是指军官、士兵、警察,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法定婚姻登记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婚姻法规定的程序,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必须与现役军人离婚。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必须征得现役军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这是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后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一方军人有重大过失外”,即现役军人有重大过失,非现役军人提出离婚,但现役军人不同意的,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依法准予离婚,现役军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条(三)申请条件(一)男女双方离婚均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常住地 3.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共识,财产和债务处理 4 1.双方结婚证明 2.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5寸和2寸的单人短期免冠照片 第二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明、陈述,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填写离婚证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三步:填写离婚证后,应当认真核对,确认后出具离婚证明(1)法定期限:当场办理(2)承诺期限:当场办理(7)收费依据和标准:省民政厅川民〔1992〕78号,财政部物价局 2.收费标准: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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