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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员工辞职时,用人单位能要求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释义

你好!我是一家香港投资企业的职员。我应该说我是一个质量总监。本人于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首次加入公司(本人自愿辞职)。我于2006年10月第二次加入公司,至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三月份的基本工资是3100元/月。今年4月,老板突然说我工作不好,4月,我的底薪降到2500,要求我签合同。当时我拒绝签合同。现在我已经辞职了,工作期限从2008年5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公司能给我这些补偿吗?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律师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2月1日以后,有权向老板要求双倍工资,你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雇主,你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的五个月内支付双倍工资,另外,您自2006年10月再次加入公司至今已经一年零六个月,因此公司必须支付您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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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