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事实婚姻吗?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说法,但鉴于历史遗留的问题,现实中仍会有一些事实婚姻。那么如何处理事实婚姻呢?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将在下面的段落中一一回答。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同居形成的婚姻。根据事实婚姻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分为有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无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特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异性的男女结合体。同性之间的婚姻不能成立,只能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性质决定的。至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我不认为这会影响事实婚姻的建立 男人和女人必须住在一起。没有同居关系的婚姻不能构成事实婚姻。但合法婚姻只由当事人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同居,都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建立,重形式轻实质。有人认为这里的同居行为是“夫妻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但性生活不应成为建立事实婚姻的必要因素,因为婚姻生活丰富多彩,具有多样性,因人而异,因爱好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和特点。性生活只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婚姻是基于感情,而不是性生活。没有性生活,婚姻还是可以缔结的,但是没有感情,婚姻是不可能的 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以夫妻名义进行。这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前提,也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同居、二奶等非婚关系的根本区别。后者不是以夫妻名义,也没有结婚目的 没有结婚登记。这是事实婚姻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登记婚姻)的最大区别。事实婚姻有的符合要件,有的不符合要件;事实婚姻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合法婚姻也是如此。有的当事人虽然取得了婚姻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也符合或者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如当事人隐瞒有关事实骗取登记或者登记机关非法登记,对不应当登记的,审查不严给予登记。合法婚姻也有有效或无效之分。但合法婚姻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只要当事人登记在册,即使不同居,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不具备夫妻现实,法律也承认夫妻关系,强调形式而非实质。事实婚姻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行事,强调实质而非形式。新婚姻法废除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审30号)第五条规定,经法定程序登记的婚姻,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但事实婚姻能否认定重婚罪的情形与上述情形不同。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应当以重婚论处 换句话说,在民法中,除1994年2月1日以前确立的婚姻关系外,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而在刑法中,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 综上所述,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通知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视为解除同居关系。希望法律咨询网组织的内容能帮助您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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