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是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
释义 |
1、 谁是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文艺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职工)享有。但各单位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但作品完成后两年内,单位未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品完成后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从作者将作品交付单位之日起计算。由于“工作任务”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人们对工作的理解不一致。因此,著作权法关于服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组织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该作品应当属于作者责任范围的法律特征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责任范围必须由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另一方面,作者创作的作品应直接关系到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 在职务作品的认定上,应严格界定“责任范围”,否则,大量的个人作品将归入职务作品,这不仅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反映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以下因素: (1)职务作品和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作产品时,无论任务完成与否,生产者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都可以离职)。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心理过程,也是一个连续的写作过程。有时,在工作时间创作一部作品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这个想法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的,作品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判断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能(也不能)以工作时间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关系。事实上,许多工作,特别是社科工作,几乎不需要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属于职务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品,不一定是官方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是委托工程或其他类型的工程。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我们需要区分作品是属于单位所有还是属于职工所有。有的属于专业作品,即一般专业作品。在划分这类作品的所有权时,责任作品合同是否包括著作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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