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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法:处分继承房屋应办理登记
释义
    市民老徐拥有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他的老伴早早就去世了,只有一个儿子和他一起住在这套80平方米的房子里。去年,老徐心脏病发去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因此这套住房也自然而然地由老徐的儿子徐小刚(化名)继承。但徐小刚从小嗜赌成性,为筹集赌资,他把父亲留下的这套住房转卖给朋友小赵,小赵支付了20万元房款,并约定两个月后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可没过几天,徐小刚由于急需用钱,又将该房以19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冯某。冯某为了安全起见,提出双方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不久,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两个月后,当小赵准备和徐小刚办理登记手续时才发现这个房子已经转卖给他人,怒火中烧的小赵把徐小刚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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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的房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呢?市普法办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见,继承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子自继承开始时,即老徐死亡时所有权就转移到徐小刚的手中,徐小刚无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比如徐小刚转让其继承的房屋,如果不办理登记手续,其效果就与“一房二卖”类似,即不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因此徐小刚的房屋是依法从其父亲老徐那里继承来的,他不用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就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房屋所有人。但是徐小刚将房屋先后转卖给小赵和冯某,在此情况下,只能参照“一房二卖”的处理模式,也就是说房屋只能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冯某所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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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