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4万停车费该归谁业委会状告物管被驳回 |
释义 | 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巴黎阳光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此次起诉经过了小区业主授权;对此判决,业委会昨称已按相关程序上诉 业主将车停在路面和小区其他场地上,物管公司收取停车费。这停车费究竟应该属于谁?位于广福桥北街一号的巴黎阳光小区业委会以停车场收益除去20%的必要管理费外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为由,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近两年所收停车费的80%,共计54.4万元。 武侯区人民法院去年11月18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宣布择日再判。两个多月后,此案现已审理终结,驳回原告巴黎阳光小区业委会的起诉。对此判决,业委会金主任称将会上诉。 业委会:停车费应归还业主 巴黎阳光业委会主任金冠中认为,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利用业主共有场地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管应将这笔费用返给业主用于补充小区维修资金。金主任说,早在08年7月时,业委会成员就多次找物管协商此事,均被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委会将物管告到武侯区法院,要求其返还从2006年 9月至2008年9月收取停车费的80%,共计54.4万元。 物管:业委会无资格提起诉讼 小区物管成都市瑞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由于业主车辆增加,原设计的110个地面车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有业主便将车停放于小区公共道路。“业委会07年8月成立后未与我们签新合同,我们依据前期物管合同及相关行业规定收取小区占道停车费,收取的停车费都用于公共维修、管理及车辆风险承担,费用收支每年在小区公布两次。” 物管公司称,根据相关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独立诉讼主体,其权利来自业主大会的授权,原告既无业主授权,也未经业主大会法定程序,故无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宣判:驳回业委会起诉 今年1月14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本案中涉及巴黎阳光小区业主共有道路的停车收益权问题,是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故巴黎阳光业委会起诉瑞和物业公司及巴黎阳光物管部,应当取得小区业主的授权同意,而巴黎阳光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经小区业主授权,故巴黎阳光业委会起诉瑞和物业公司及巴黎阳光物管部要求其返还停车费,缺乏前置程序,其起诉应予驳回。 对此判决,昨日,业委会金主任称已按照相关程序上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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