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行政复议有哪些相关规定 |
释义 |
我们对婚姻登记非常熟悉。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结婚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针对民政局婚姻登记的相关行政复议案件。而基于我们对婚姻登记事项的了解,很少有人去想。婚姻登记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申请自结婚登记之日或被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当事人持有: 1.身份证和结婚证 2.书面注销申请(三)解除婚姻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拐卖、解救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下列手续: 1 2.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簿前亲自填写解除婚姻申请书;双方应在“声明人”栏签字。3.双方宣读申请表,婚姻登记官担任宣誓监督员,并在宣誓监督员栏签字。(4)撤销决定××× 以及××× “结婚决定”应当报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书××× 以及××× 结婚决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上公告30日。 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双方不撤销婚姻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六)不予受理的案件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是否有不予受理的案件?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因胁迫结婚以外的其他原因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解除婚姻的请求,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民政局负责有关工作。但是,对于婚姻登记,行政复议只有一个条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婚姻是被胁迫的。一般情况下,民政局对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登记该怎么办?民政局的法定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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