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担保方式包括哪些类型 |
释义 | 一、债的担保方式包括哪些类型 债的担保方式包括的类型如下: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体现了债的担保效力。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债的担保有哪些特点 债的担保有下列特点: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三、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是3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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