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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听证中的质证程序
释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当庭提出,当事人应当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当庭出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当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所认可、记载的证据,经审判人员按照《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释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调查、质证和辩论,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对上述案件进行调解,薛某对外资企业提交的证据作了如下质证:(1)劳动合同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二、薛某签署放弃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证据三、打印的薛某辞职短信与真实性不符(4) 薛某未归还企业的财产清单与本案无关;证据五、薛某的违纪记录与本案无关;诉状不属于证据范畴,也不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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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4: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