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本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仲裁”制度有很大不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在民事、行政领域确立的统一的法律制度符合国际惯例的商务活动;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这一领域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与有关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的仲裁无关,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综上所述,二者有以下区别:1.在制度设置上,仲裁委员会没有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县、市、市辖区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常设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2.从案件范围看,仲裁涉及民事、经济领域的绝大多数,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三)在管辖方式上,仲裁采用协议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者仲裁委员会;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受地域管辖和等级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无需签订仲裁协议。4.就裁决的效力而言,仲裁采用一裁决终局制。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不服的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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