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机构不予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任何机关或者组织在重新处理案件时,都应当受调解书的约束,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的,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处理。由于调解书在生效前必须签收,一旦签收,当事人不得退回,但可以在签收前退回。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而审理实际上是在作出调解书时完成的。因此,当当事人拒绝签署调解书时,仲裁庭不需要通过仲裁程序重复已完成的审理,而是直接作出裁决。当事人拒绝签订调解协议导致调解无效的,仲裁庭可以直接作出裁决,以免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长期不确定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由仲裁庭调解。调解不成的,经仲裁庭调解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员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被接受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除仲裁调解书外,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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