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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拒绝加班会受到警告吗
释义

实践中,很多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如果员工拒绝,公司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样一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需要与职工协商安排加班。如果工人不同意加班,公司无权强迫员工加班
    劳动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七十一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期限的程序工时(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实施国务院工作时间规定办法》第七条外),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经协商,企业可以在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解决,未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1)自然灾害,严重威胁人民安全、健康和国有资产需要紧急处理的事故或者其他原因
    (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及时修理的
    (3)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众假期的停工期间,必须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
    (4)为了完成国防的紧急任务,或者计划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或者紧急采购任务,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运输、加工农副产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员工在非特殊情况下有权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公司对拒不加班的员工进行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附: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政法字第4056号
    

上诉人(原原告)奥某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为陈某熊
    

上诉人奥美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24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奥美达公司(以下简称奥美达公司)向被上诉人陈某雄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经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予以确认,奥茂达公司提交了高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和高某填写的机器维修记录,陈某不予接受。由于高某没有出庭接受讯问,陈某不接受其证言和机器维修记录,法院也不接受上述证据
    

法院认为奥茂达公司与陈某雄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应当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奥茂达公司称,对陈某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并在一年内给予书面警告,终止双方劳动关系。陈某被给予书面警告是基于陈某2014年2月19日未请假或加班,2014年2月20日下班,双方约定2014年2月19日16:00后加班,陈某所在车间员工未加班。他们要求奥茂达公司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加班。第二天,双方同意劳资双方协调工作时间,陈光标同意参加协调会。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陈某在这两天以同样的理由参加了协调。而且,奥某达公司为陈某熊安排的工作时间是12小时。虽然奥美达公司对超过8小时的时间全额支付加班费,但奥美达公司安排的加班费已远远超出法定标准。陈有权拒绝加班并要求改进。奥茂达公司对陈某给予警告,并以不加班为由将其开除。没有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当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损失。原审法院确认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奥某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为人民币十元,由上诉人敖某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书
    

大法官*
    

彭法官*
    

邢法官*
    

二、十月二十九日
    

王书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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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