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者办理再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再婚所需证件与第一次基本相同 (1)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发放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提交双方2寸近身半身免冠合影三张 温馨提示 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籍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的声明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有效的法院司法文书和能够证明申报真实性的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当事人申报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纠正,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有效的法院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的医疗证明(推论)和其他能证明申报真实性的材料(2)香港居民应提交: <P>1)香港和澳门居民前往内地和香港的旅游许可证和香港同胞返乡许可证 (2)3寸2寸身体裸头彩色照片 (3)香港身份证< /P>(4)由香港公证人公证,我国三代无配偶、无血缘关系或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P>三澳门居民提交: <P>1×3最近2寸半身裸色组照 (2)香港、澳门居民出入境许可证大陆或香港、澳门同胞回国证(3)澳门身份证< /P>(4)澳门公证机构公证:我国无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旁系血亲关系三代,另一方 (4)三寸二寸台湾居民提交的免冠彩色组照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在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4)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的声明,与对方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缘关系 (1)本人有效护照(2)居住地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馆证明本人无配偶、无直系血缘关系的证明与对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缘关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双方提交三张2寸近身半身免冠集体照 温馨提示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由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与该国及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中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第三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 (6)外国人提交的: 1)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由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证明的证明本人无配偶的中国驻该国或该国驻华使(领馆),或东道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提交双方2寸近身半身免冠合影三张 温馨提示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出具的相关证明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或者第三国驻中国使(领)馆。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护照”等材料如为外文的,应当翻译成中文 7.大陆士兵提交: 1.个人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颁发的军人证、军人婚姻登记证 <2.双方近半身免冠合影3张2寸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军人身份证与军人婚姻登记证应当一致;当事人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更正;其次,申请再婚的结果如何,当事人申请再婚应当登记或者不登记,主要是两种结果之一 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发给结婚证;离婚的,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受到单位或者其他方面的干扰,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应当注销离婚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有配偶的;(三)非自愿的;(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结婚的疾病的;(五)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三代以内的再婚也可以说是婚姻的重新登记,所以双方需要提交的文件和程序实际上与第一次申请结婚证类似。只有再婚的一方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或有效的离婚调解判决书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此外,在申请再婚时,考虑到当事人的不同身份,如内地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外国人,再婚夫妻的财产协议书需要带离婚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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