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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级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办法
释义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会议纪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山东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2005)第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合资、股份制改制方案的编制管理,股份合作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转让,或者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变国有股比例
    (1)企业(或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对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核,并将批准文件下发国资委备案
    (2)国资委对企业(或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改制方案和批准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条企业改制备案文件由企业(或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方案:
    

(1)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改制的备案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
    (3)改制后的新章程(草案)
    (4)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通过的决议企业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决议
    (5)企业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文件和债务保全证明
    (6)改革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7)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财务报告和报告前三年审计报告(九)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条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第六条企业改制计划备案后,需要调整备案内容的,应当填写《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计划备案表》(后附)一式两份,第七条企业改制方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因违规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对备案的体制改革方案,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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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