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公司章程是否会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必须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充足的,必须依法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公告,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果涉及登记事项,修改必须由公司法人签字盖章 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权”损害小股东利益。修改公司章程是特别决议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所谓“资本多数”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虽然这一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决策的有效性,但从本质上讲,这一规则使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其意志往往上升为公司意志,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有一定约束力或影响的。由此可见,资本多数决源于股东平等原则,但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容易被大股东滥用,阻碍了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没有体现股东的实质平等。本质上,“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多数股东根据多数股东的资格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或行使其影响力,以实现自己或第三人追求的利益,损害或者限制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由于《公司法》有强制性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在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会根据“资本多数”原则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增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公司不利的章程,这种滥用资本多数权的行为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公司的利益。在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公司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一点也受到学者或法律工作者的重视p> 目前,在学术界和实践中,中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现象并不十分明显,因为中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现象比较少见,基本上难以遭遇。但少数并不意味着少数股东就不会滥用“否决权” 当公司章程因合并需要修改时,作为公司的领导者,必须防范一些内部动荡,保护公司权益,保护股东和职工的权益。如果你什么都不懂,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