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案例] 王先生是华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先生与华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华先生出资30万元购买了王先生在华辉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均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02年10月,华汇公司派发股息,但王某作为股东拿走了全部股息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股息,但王某以股权转让未登记为由拒绝。华夏起诉并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华辉公司返还股息3万元 [分析] 关于本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均不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要件。首先,公司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只是公司管理规范,并未明确将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不是应当办理的登记程序,只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但未规定登记生效。根据司法解释,本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不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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