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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期限是否为股权质押登记事项
释义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质押期限不属于质押登记事项。其原因是:(1)质押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证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担保。因此,质押期限取决于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质押期限,也会不时发生变化,提前设定质押期限意义不大
    (2)《物权法》质押合同通用条款未规定质押期限
    (3)相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的质押期限或登记机关要求的质押期限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0]44号)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权益。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被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未将质押期限列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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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