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期限是否为股权质押登记事项 |
释义 |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质押期限不属于质押登记事项。其原因是:(1)质押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证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担保。因此,质押期限取决于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质押期限,也会不时发生变化,提前设定质押期限意义不大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0]44号)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权益。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被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未将质押期限列为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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