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旧法规定的“全部”相比,旧法的目的是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新增,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新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新法律对“公司章程”作了专门规定,旨在提高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新增),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对变更后的股东登记行为进行新的、简化的、规范的) 第七十四条:,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合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新增,明确依法可以继承股权,但不涉及遗产税);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新的),一方面为资本所有人死后处理其股份留有余地,依法或者依其意愿可以确定法定继承人;另一方面,它重新确立了公司章程的地位,该章程仅在下面标记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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