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条件 |
释义 |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本规定的比较原则,公司章程大多未作详细规定,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应当将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可以另行书面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要求其限期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指定持异议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无法约定价格条件的,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明确转让股权或者指定股东未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转让股份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份,致使非股东因减持股份而放弃购买的,转让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全部股份。拒绝转让全部股份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