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分股投资公司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第一,区分婚前和婚后的财产权 例如:夫妻结婚后,1999年与另外两个股东甲B、甲C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夫妻以丈夫名义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甲乙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甲丙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这家公司成立后开始正常经营。2003年7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如何处理股权,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出资的450万元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与银行存款等相对静态的财产不同。出资额到位的,视为有限公司的财产。夫妻依照《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享有财产所有人的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人的权利。投资不得轻易转让或收回。因此,一旦将出资转让给公司,就不是所有者出资450万元,而只是在相应出资比例内的权益为实际股东。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离婚会分得450万元,那么离婚案件中股东的出资额如何分配,我想应该是这样的首先,如果夫妻一方以股东身份投资,原则上应该保持原股东的稳定。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人情合作”性质所要求的。直接股权分置将打破原有的股权结构,新股东将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司法机关在诉讼判决中能否直接确认新股东加入公司,但参照上述法律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确认非股东为股东并不容易,股权分置以经营期内被投资股权的现值计量,评估时考虑一定时点的静态价值和长期动态价值,按照相应的股权比例进行股权分置。这种股权分置体现了“责”与“权”的统一,即持有公司资本相应份额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购买股份的股东将向夫妻中的一名非股东支付股份价值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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