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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母子之间的股权纠纷
释义

200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了一桩在上海广为流传多年的“母子权益纠纷”案。第二中级法院是由上海市高院院长应勇指定进行再审的
    

引起人们关注的是,这是上海市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后,提起的民事抗诉案件,今年4月,从“股权转让”案来看,本案的主角王女士和徐先生是母子关系,全体股东将其私有章交由许某代为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公司成立后,王女士和杨先生分别负责营销和技术。王女士的儿子徐先生和儿媳1997年离开公司,后来在公司工作。徐在母亲的指导下经营生产业务,儿媳则负责分销和财务。据王女士介绍,由于她经常到台湾探亲,公司的公章、执照和所有股东的个人印章都由她儿子的儿媳保管,经过5年的奋斗,**公司的机电产品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占据了稳定的市场份额。1999年,在公司业务持续增长的表象下,公司累计资产数百万元,这场持续数年的纠纷早在2000年初就埋下了祸根,为办理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两次股东大会、公司章程修正案等一系列文件。具体内容如下:吴、杨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先生,王女士也将11%的股权转让给儿子,公司股东变更为徐、王,徐持有60%的股权,王女士持有4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也改为徐先生。在《股权转让协议》和两份“股东大会”文件中,分别加盖了各股东的私人印章和公司印章,而《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则加盖了王某和徐某的私人印章和公司印章。2003年5月,为增加公司资本金,改变股权比例,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为:公司资本由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徐先生出资80%,王女士出资20%。除印章外,上述文件还有王某和徐某的签名,直到2003年9月,王女士才知道公司的重大变化,王女士认为,这一切都是儿子和儿媳利用公司实际经理的机会故意做的。这是一场“政变”,旨在争夺公司的财产权和控制权。然而,她和其他两位股东却被家庭的亲情和信任蒙蔽了双眼
    2004年7月,王女士将儿子徐先生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王女士以所有文件未经股东签字盖章为由,上诉至法院,确认2000年3月和2003年5月的相关公司文件无效**公司其他两名原股东杨先生和吴先生也声称从未转让公司股权,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从未出席股东大会,也从未收取过股权转让费
    

根据王女士的申请,法院于2003年5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女士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笔迹进行了核实,结论“不是同一个人写的”。据此,法院确认2003年5月制作的相关公司文件无效,因为王女士和杨先生无法证明“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转让协议”上的印章不是自己盖章的,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主张未获支持
    2005年6月,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王女士和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真相”仍在等待终审判决后再审,王女士不仅为母子俩的反对而落泪,也不愿争辩。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2007年9月,他再次向虹口区检察院提起上诉。经审查,虹口检察院作出民事起诉决定。经审查,市检察院于2008年7月28日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曾令王女士绝望的“母子股权纠纷案”终于翻案,市检察院正式向市高院提出抗诉。7月31日,市高院院长应勇作出裁定:责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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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