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必须考虑哪些事项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本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实践中存在矛盾,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拍卖是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将特定的货物或财产权利转让给出价最高者的一种销售形式。我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竞价取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当竞买人的最高竞价由拍卖人的木槌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时,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文认为,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谨慎地通过拍卖方式转让股权。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公司股东可以按照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买后,公司股东不能以拍卖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重新确定了保留价,股东才能以新确定的保留价主张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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