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权益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财产投资行为,从企业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总称。在实践中,夫妻股权投资有几种方式: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设立公司,约定各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份额(出资比例) ,共同出资以参与经营活动的一方名义登记,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 <3.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创业,取得股权 <4λ 改制时,职工内部股份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 5.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取得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权益,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权益不同于其他共同财产。股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凭证,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共同财产贡献给企业,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虽然股权和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权,但在行使共同所有权的主体上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夫妻财产权的主体是灵活的。由于夫妻之间有着特殊的代理权,任何一方都可以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自由处分财产。但是,股权的分割,特别是与第三方合资时取得的股权,必然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配偶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此外,股权的实际价值也难以确定。在分割时,往往不同于其他共同财产的处分,对于离婚中的份额分割,首先要确定分割方式。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是责令一方持有股权,通过折价评估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一种是双方股份的直接分割。江涛先生认为,公司具有人性化的合作性质。股东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投资和经营。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股东与公司人格的结合体。公司是按照股东协议设立和经营的,这是各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概念。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角度来看,股东变更还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要从经营发展的角度,按照生产经营的原则,尽可能把企业和公司奖励给懂得经营管理的一方。同时,持股方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折价补偿。当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同意,可以直接分配,使原非股东成为股东之一 此外,股权定价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从理论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和收入都应归双方所有,因此,衡平法产生的孳息也应归双方所有。但事实上,以股权为代表的产权往往难以确定,尤其是对于财务管理松散的小企业而言。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以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当事人的出资比例、当事人的股权比例等,公司在离婚当年或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或股东权益,以计算财产价值。并按照我国《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权益价值不明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个公司λ 进行财务审计。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企业管理松散,财务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中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分割出资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出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而股东的配偶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见股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无股权的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股权,或者对股权进行估价以获得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