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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分割公司股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离婚时分割公司股份应注意哪些问题公司股权的分割也是本案的难点。公司的股权分置、合伙企业的出资、独资企业的财产、股份和债券都是离婚中的新问题。人民法院处理时,有的一次处理,有的涉及案外股东利益,有的涉及清算,人民法院还将决定在股权分置中处理另一案件,由于涉及外人财产,人民法院通常不处理公司财产,而是要求当事人分别处理。总之,在处理和分割公司财产时,首先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处理;第二,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原则(一)离婚案件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向有限公司投资,另一方当事人不是公司股东的原则,夫妻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
    (二)不得转让商业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协议,无论是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经营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直接按出资比例分割。(3)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合伙企业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原则,以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其他合伙人同意的,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转让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不行使优先权的,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已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人民法院在分割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处理下列情形:(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取得企业的一方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应当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取得企业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离婚时,当事人对公司的出资额、收入和财产价值未达成协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不同意或者不能对公司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审理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分割出资或者收益的离婚案件时,可以将企业在行政部门记录的财务数据作为分割的依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不能就财产价值达成协议,一方不同意评估、不支付评估费、不配合评估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通过评估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向主管行政机关提交的财务资料确定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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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