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分析
释义

2004年2月23日,五喜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XX公司将其持有的300万元60%股权转让给**机械厂。同日,五喜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004年2月23日,五喜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书》。2004年2月25日,五协公司向XX公司支付3000万元,2004年6月22日,**机械厂与李XX签订了《五协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机械厂将五协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的90%转让给李XX。同日,五喜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经登记机关核准,五喜公司**机械厂原股东变更为李XX公司,诉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XX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机械厂与李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I。XX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2004年2月23日XX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10条,“本合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并满足先决条件后生效”。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附于合同效力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具备时生效。因此,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达到。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五喜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XX公司将60%股权转让给**机械厂;二是股东诸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第三,XX公司股东同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本案事实,2004年2月23日,五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五协公司股东XX公司、**机械厂、诸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同意XX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机械厂,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之一已具备;第二个前提是放弃优先购买权。虽然诸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就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作出书面声明,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形式没有明确约定。鉴于五喜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诸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明确同意XX公司股权转让,应视为诸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原判认为,诸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当;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第三个前提条件是XX公司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在五喜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XX公司已作出同意转让股权的意向;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除1250万元系XX公司与五喜公司再次发生诉讼,法院通知**机械厂停止支付外,五喜公司已按股权转让合同向XX公司支付3000万元;三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五喜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根据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及五协公司章程,变更后五协公司股东出资450万元收购**机械厂,占90%,诸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占10%,XX公司不再是五喜公司的股东。因此,在本案中,虽然XX公司未提交同意转让其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但上述事实表明XX公司不同意转让其股份。XX公司此前在本案中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已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8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标准认为XX公司股东是默示转让股权,有相应的依据。综上所述,XX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均已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依法具有法律效力。XX公司提出的因缺乏生效条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与此前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意图不一致,不予受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同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虽然XX公司也要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但并未说明原因,也不支持该要求
    ,关于**机械厂与李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XX公司上诉称**机械厂与李XX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经审查,XX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与**机械厂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机械厂与李X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机械厂以450万元人民币将其持有的五喜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李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本案中,根据XX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有效,并经工商登记申报,**机械厂已实际取得五喜公司90%的股权。在2004年6月22日召开的五协公司股东大会上,五协公司股东**机械厂、诸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转让**机械厂股权,故:,将**机械厂拥有的五喜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李XX,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确认为有效。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五协公司章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批准的事实,原判决认定李XX转让了五协公司的股权,李XX为五协公司股东,这也不妥。关于XX公司提出的李XX的身份以及李XX是否支付了股权转让费用。虽然李XX曾担任五喜公司监事、董事,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五喜公司监事、董事收受公司股份;李某某是否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仅涉及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另外,李某某与**机械厂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约定的45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因此,XX公司声称李XX有恶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0: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