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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确认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
释义

1.股东名册
    

股东资格由股东名册记载确认,这是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认可的。各国公司法普遍要求各类公司都应有规范的股东名册,及时记录股东的频繁变动。一般认为,股东名册具有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主张依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该规定告诉我们:第一,股东登记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只属于申报登记和证明登记,不属于创设登记。因为该股权是通过加入公司、加入公司或者转让、继承、受让股权或者合并公司取得的,而不是通过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取得的。其次,在公司与股东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请求分配利益的权利、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如有法律问题,请聘请专业律师,律师会为您解疑释惑,维护您的权益)
    

公司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被称为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公平性的最重要、最本质的标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表明签署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即行为人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当然,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股东都应该签署公司章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注册公司章程具有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股东之间的其他协议具有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示和公信的作用,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指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也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是,出资证明书只是凭证权利证券,不是授权证券。在我国的公司经营实践中,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因此,不能以无出资证明书或标准出资证明书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也可以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出资证明书是虚假的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无效或非法
    

有效证据“真棒”股权认定纠纷
    

4、工商登记(在法律问题上,请专业律师、律师为您解疑释惑,维护权益)
    

确定公司名称是否工商登记股东姓名和名称是否确定股东资格似乎是我国公司股权纠纷审判实践中众多法官的共识。根据我国《公司法》,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也必须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登记可以分为设立登记和设立后登记两类。设立登记的目的是设立公司法人,授予公司法人资格。虽然股东登记与公司登记同时进行,但公司设立登记只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条件,而不是股东权利创造的重要条件。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前不存在,登记前存在股东和股东权利。因此,不能认为股东权利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产生的。工商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布股权的归属和变更情况。本公司将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向社会披露股权变动信息,并假设社会公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披露的信息。鉴于工商登记的声明作用,工商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外关系上,这是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身份的重要证据,有的当事人没有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登记,公司也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在工商登记中也找不到其资料。但是,当事人享有股东的权利。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理由。由此看来,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从维护公司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一方的股东资格被剥夺,则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无效行为,改变公司许多已建立的法律关系,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权衡各方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可以认定为股东。但是,也有一些违法犯罪案件不应该被认定。比如,近年来煤矿灾害频发,少数官员与非法矿主勾结,权钱交易,即官员为矿主撑伞,官员从矿主手中获得“干股”,参与煤矿实际经营,获取暴利。这些官员视自己为公司股东,干预公司实际经营,但在相关书面材料中没有体现。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给司法机关的查处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些官员作为股东的身份不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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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