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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能向公司借钱吗
释义

股东向公司借钱可以吗p>

1。《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不禁止向股东提供贷款。如果股东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可以借钱解决债务纠纷,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使用得当,就会事半功倍。但由于一些债权人为了不损害债权人之间的和谐,往往将协商阶段拖得太久,因此错失了许多追偿债务的良机,申请支付令是追偿债务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价款或者有价证券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付款指令可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不履行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追偿债务的最大优点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仍有起诉权。因此,债权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实现其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债权人在诉讼有效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确认债权人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不丧失实质性请求权的,应当判决驳回。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愿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取得债权。债务人在履行义务后,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由反悔,或者主张债权人接受履行,是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的,债权人也可以拒绝,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因主债权取得的各种从属权利,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具体的清偿协议时,不予保护,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确认的,诉讼时效期间视为因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确认而重新计算。例如,诉讼时效期满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读者需要法律帮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欢迎他们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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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