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未登记的,其他股东可以抽逃出资 |
释义 |
2003年7月2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餐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饮料有限公司,双方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如出资额、机构设置等,都有详细规定。同时,同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公司筹建登记工作,同年8月15日,**餐饮有限公司将105万元投资款汇入**房地产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并召开了会议 上述工作完成后,该房地产公司未按协议注册。至2006年10月,已超过约定的注册时间近两年,且该公司尚未注册,故该公司业务未开展。此时,因业务变动,**餐饮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出资。双方发生纠纷 **餐饮有限公司起诉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投资款**房地产公司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实质上已合法成立**新公司成立后,餐饮有限公司要求收回投资,触犯法律,经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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