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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大会的类型是什么
释义


    

股东大会不仅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定期或临时会议,而且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规的企业法人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的一切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一般由股东会批准和批准,股东大会有三种形式:
    

1。法定股东大会一般来说,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自开始营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董事会在会议召开14日前向公司股东提交的法定报告。目的是让全体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一般情况以及是否有重要业务的坚实基础。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也称为股东大会的年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由于股东大会的定期召开大多是法律强制的,世界各国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一般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年度股东大会的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利、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等,讨论公司资本的增减,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经营报告等事项。临时大会讨论临时和紧急问题。除了上述三种会议,有专门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临时股东大会,由于发生涉及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能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有列举式、抽象式和合并式三种。我国采用的是上市模式。《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都采用抽象立法,即不列明召集的条件,而是根据需要将决策权交给召集人。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开”,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体会议应当随时召开然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采取了合并的方式,即在规定了抽象的召集条件后,列出了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其规定是: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必要时随时召开,特别是涉及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改制、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承认董事竞争等事项时,免除董事的私人交易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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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