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资登记后未出资股东的责任 |
释义 |
最近,笔者接触到一起案件,我对案件的处理非常感兴趣。经过分析,笔者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但仍有许多困惑。现在我写下如下。希望我这一代人不遗余力地写下来,也希望您能给我一些建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此,C公司、D公司、E公司依法承诺出资并办理验资、工商登记后,出资财产是B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应当以该财产承担B公司的全部债务。C公司、D公司、e公司无权撤回出资,即使B公司经原股东大会同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5.1亿元变更为1.9亿元),也放弃C公司,D公司、e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出资到位。这只是原股东的行为,不能免除C公司、D公司、E公司的出资义务。B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工商登记行为只是一种登记形式,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是对B公司和C公司、D公司和E公司原股东非出资的承认。相反,《工商登记法》只是记载了C公司、D公司、E公司未依法出资的事实。未经本次登记,难以核实C公司、D公司和E公司、D公司和E公司是否依法出资。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只有依法清算后,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股东。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可以看出:“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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