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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资登记后未出资股东的责任
释义

最近,笔者接触到一起案件,我对案件的处理非常感兴趣。经过分析,笔者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但仍有许多困惑。现在我写下如下。希望我这一代人不遗余力地写下来,也希望您能给我一些建议
    根据XXX号的判断,B公司需要向A公司偿还1亿多元。但据调查,B公司只登记了一套房屋,面积104.34平方米,被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因此,B公司本身没有偿付能力。但根据工商登记中B公司的信息,1999年1月18日,上海C公司、D公司、e公司分别同意以自有净资产1.5亿元、1.5亿元、2000万元入股B公司。上述资产经法定机构核查,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B公司注册资本也由1.9亿元变更为5.1亿元,但新股东的资产不能转让给B公司。后来,B公司原股东聘请的律师询问了C公司、D公司和e公司拟投资于B公司的资产情况,得知拟投资的资产已被C公司抵押,D公司与E公司或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根本无法转让D公司与E公司(本文中也称为“新股东”)发生纠纷。新股东曾经控制了B公司。后来,B公司原股东直接以B公司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解释说,由于新股东没有出资,B公司的实际资产没有5.1亿元,并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将注册资本由5.1亿元变更为1.9亿元,并取消新股东资格。工商登记机关根据B公司的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取消了C公司、D公司、E公司的股东资格。根据调查,C公司、D公司、E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有偿债能力
    其次,问题是B公司是否无偿债能力,故应增设C公司、D公司、E公司为本案执行人。关键问题是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应当免除未出资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减资登记的股东的出资义务。根据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仍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向已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p>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C公司、D公司、E公司不缴纳出资,原股东也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原股东放弃了要求其出资的责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C公司、D公司、E公司不再是股东,无需以其出资额对B公司承担责任,故无法律依据增加C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增加C公司、D公司和E公司作为本案的执行人,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此,C公司、D公司、E公司依法承诺出资并办理验资、工商登记后,出资财产是B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应当以该财产承担B公司的全部债务。C公司、D公司、e公司无权撤回出资,即使B公司经原股东大会同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5.1亿元变更为1.9亿元),也放弃C公司,D公司、e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出资到位。这只是原股东的行为,不能免除C公司、D公司、E公司的出资义务。B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工商登记行为只是一种登记形式,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是对B公司和C公司、D公司和E公司原股东非出资的承认。相反,《工商登记法》只是记载了C公司、D公司、E公司未依法出资的事实。未经本次登记,难以核实C公司、D公司和E公司、D公司和E公司是否依法出资。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只有依法清算后,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股东。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可以看出:“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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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