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第一条为明确工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自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根据《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本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联合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企业投产时,应当同时成立工会。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本单位宣传工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指导工会的建立。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有权依法成立企业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报上级工会批准,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工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工会。第七条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八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计划等重大问题时,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决定有关工资制度、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取得工会的配合。外资企业决定前款所列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充分征求工会代表的意见。第九条工会依法监督国家和省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监督和协助企业经营集体事业。第十条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职工因健康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加班的,企业不得强迫其加班。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的,加班费不得低于正常班次相应工时收入的150%。计件工资制度参照执行。加班时间过长的,工会可以向企业提出意见,商定解决办法。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处罚职工时,应当听取职工的申辩,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一)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二)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改革开放意识,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