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为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全部资本,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税;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国务院授权。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人法规定的,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内来华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合并或者发生其他重要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由外资企业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外资企业聘用中国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聘用、解聘、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第十三条外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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