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础,但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作出明确规定:1、第三人应当主动向登记机关查询;而公告是一种主动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方可以等待信息提供。但是,基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实践,我们应该把登记作为对抗的决定性因素,公示只能作为方便公众获取权威信息的渠道 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第三人无任何理由可以随意查阅、复制本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担保事项作为法定登记事项,并没有打破我国登记对抗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特殊;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 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得针对第三人,除非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知道 采取相对负阻,即不登记不对抗第三方,除非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知道,以督促公司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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