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法人变更新章程是否需要与原法人、股东签字 |
释义 |
1、 股东、法人变更新章程是否需要与原法人、股东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本法规定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除外,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后,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变更后公司股东、法人修改公司章程的,原法人、股东无需签署新的公司章程,第二,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公司章程的执行、变更情况有较好的了解,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有积极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本章程的修改事关公司发展大局,不得在闭会期间临时提出 董事会懒得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股东可以提出修改。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通知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通知义务的承担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监事会或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应当发出通知。股东大会决议(general meeting) 一般来说,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在某些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本章程修正案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读者需要法律帮助的,欢迎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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