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能否重复抵押 |
释义 |
动产抵押能否重复抵押? 可以重复抵押,但工商部门登记的抵押优先。如果两个抵押都已登记,则先登记的抵押优先。同日登记的,具有同等效力,按债权份额分割。未登记的,具有同等效力,按债权份额直接分割。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在不转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有权出售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有不动产抵押的所有属性。但是,与不动产相比,动产是一种自由的动产,它比不动产更具多样性,其价值也不亚于不动产。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是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要,激活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动产抵押的标的范围很广,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动产。如果这些财产抵押而不是抵押,有时他们会得到更多的好处。例如,工厂把机器和设备抵押给银行以担保债务。如果没有动产抵押制度,银行只能保留那些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不仅不能创造价值,而且银行还要因为保管而花费大量精力和金钱,工厂只能坐在那里叹息。这是对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经济发展,违背了物尽其用的原则。因此,通过动产抵押制度,银行和工厂可以从中受益,充分利用资源。还有很多例子。例如,出租车司机把出租车抵押给银行,运输公司把自己的火车抵押给银行。这对双方都有利。这就是动产抵押制度的功能——物的价值最大化。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抵押财产外,没有一般性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包括以下几类: 1。这种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有权状态是通过登记确定的,其交易也需要登记。因此,有人将其称为分类不动产或登记不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流动性强、价值大的动产进行管理的需要。就不动产而言,抵押权的公共效力可以通过登记实现。 2。这种动产是企业或者农民生产所必需的,只能通过抵押担保。因此,我认为应该为这类动产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类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对第三人更为方便。而这类动产的流动性较小,因此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的顺利进行产生很大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可抵押的牲畜应限于生产性牲畜,羊、猪、鸡、鸭等非生产性牲畜不得设立抵押。 3。这种动产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允许设立抵押权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登记制度的采用和第三人查询义务的规定,必然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这种动产不应单独设立抵押,而应与企业的其他财产一起设立浮动担保。以上是这些问题的答案。我希望他们能帮助你。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律师协会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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