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
释义 |
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工伤认定有一定期限,必须在一年内进行,程序会很繁琐。具体责任范围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的危险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条不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义务,而且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法律义务的责任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这些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评定前的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等,其中,统筹区外就医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医疗费用,应当转移给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惩罚性负担)P>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一年内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因工伤认定申请的限制而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丧失,受害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责任? 在我看来,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工伤职工的损失具有主观过错。这种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由法律承担。工伤认定不应以一年为限,而应以两年为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为由拒绝工伤保险理赔,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与工伤保险金有关的一切费用,仅限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受伤”的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三)拒绝待遇。”p> 综上所述,我们将对尚未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后不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员工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鉴定涉及保险赔偿和病假,因此员工必须谨慎。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法律咨询网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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